东方精译和由其提交的报价中指定的客户同意下列条款和条件将适用于东方精译向或将向客户提供的服务。客户对由东方精译提供的报价做出书面批准或客户向东方精译提交源文件并指示东方精译开始工作将代表接受下列条款和条件。
这是各方就此主题的全部协议。此协议的修正或修改只可是以书面形式且由东方精译和客户签字,明确指明有关报价和双方之间的协议且声明修正或修改的意愿。
1.1. “协议”应指由客户接受的报价和此条款和条件。
1.2. “东方精译”应指 AccuEast Limited,Companies House 的注册编号为 10940581,注册地址为11 Greenesfield Business Centre, Mulgrave Terrace, Gateshead, Tyne and Wear, NE8 1PQ,UTR编号为 5878802476,增值税(VAT)注册编号为 229 1610 233。
1.3. “客户”应指被提交报价并接受报价或被视作接受报价的人、实体或组织。
1.4. “服务”应指东方精译向客户提供的任何服务,包括书面翻译、编辑、校审、排版、排字、印刷、修改、认证或其他由客户要求并批准的服务。
2.1. 所有由东方精译创造的报价以其所示日期为起点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有效,除非提前取消。价格可能随时变更,东方精译随后以给予客户书面通知的形式表示同意。在此通知的日期后,客户下达的任何订单应该体现变更后的价格。
2.2. 除非另行同意,否则服务最终价格的 50% 必须在服务开始之前提前支付且无扣减。
2.3. 除非另行同意,否则发票将在每月或(在适用的情况下)在完成所要求的服务之后提交以付款,付款条件为以发票日期为起点的十五个工作日。如果有到期未支付的情况,东方精译保留权利就所有未付款额按照等同于发票日期的英格兰银行(Bank of England)现行基准利率加上 4% 收取每月利息。
2.4. 发票的任何错误必须在以收到发票为起点的十个工作日内引起注意,否则发票将被视作精准无误。
2.5. 付款可通过借记卡、BACS(您的银行可能为当天汇款收取费用)或信用卡。信用卡付款将有 3% 的额外收费。不接受 Amex 付款。
3.1. 技术上的考虑可能导致源文件和译文之间有所差异。东方精译将以其最佳判断选择规定领域的术语,并将寻求源文件和译文之间在布局(包括排版、排字和印刷)上的最接近可行匹配。当客户需要艺术作品时,东方精译将寻求源文件中和译文中的艺术作品之间在位置、外观和分辨率上的最接近可行匹配。虽然东方精译将采用合理措施满足客户为所需要服务而要求的截稿线,但是为了避免疑惑,时间不应该成为有关交付服务的核心因素。东方精译保留权利在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建议客户修改完成服务的时间表,同时不接受因改变交付日期而直接或间接对其他方造成的任何遗失或损害而带来的责任。
3.2. 如果客户要求东方精译延迟执行服务同时东方精译同意此延迟,如果客户并未及时提供批准或要求的指示,或如果延迟完成服务是为了方便客户,那么东方精译保留权利估算额外收费来弥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未使用的备用资源和额外的项目管理时间。
3.3. 如果客户要求超出原始报价范围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因项目开始前未向东方精译解释的客户倾向、额外要求或在项目期间向东方精译提供的新材料以及在项目开始时未提供完整的源文件而导致的变更),那么此类工作将额外收费,且将根据东方精译的标准价开具账单。如果要求现场服务且这里未作报价,那么额外收费可能适用。其他情况下,执行此类工作将符合此报价的条款和条件。
4.1. 东方精译将以其最佳判断根据源文件的语境选择语言词条。如果需要修改东方精译运用的语言词条,那么费用将由客户承担。东方精译需免费改正一切无争议的错译、语法错误、漏译或印刷错误。东方精译对错误的独有责任即在客户不承担费用的情况下改正译文。任何反馈、担忧和改正要求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收到,不得晚于以交付工作为起点的 90 个工作日。在此期限之后,尽管东方精译会全力以赴,但是不承担义务。
4.2. 东方精译无责任改正源文件内的任何错误或遗漏,这种错误或遗漏可能也可能不影响最终译文的质量。
5.1. 虽然东方精译可能分包任何或全部将执行的翻译工作,但是在符合这些条款和条件列出的独有损害补偿和有限责任的情况下,公司需对分包工作保留责任。
6.1. 东方精译将仅在收到有效订单或通过授权签字批准报价的情况下,开始报价规定的工作。
6.2. 客户保证仅为自己的内部目的使用服务,不会在无东方精译提前准许的情况下进行转售。
6.3. 严格禁止服务的下列用途:创作或传播构成侵犯专利、版权、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权利的任何信息或其他材料;无授权披露贸易机密;在违反任何可适用法律或法规——如《数据保护法案 1998》(Data Protection Act 1998)——的情况下,向国外传递任何信息或技术;或其他犯罪或涉及淫秽、威胁 、骚扰、色情、歧视或其他违禁信息的其他禁令;诽谤性或诋毁性的声明;或对任何其他适用法律的违反行为。
6.4. 客户同意维护并保障东方精译以及其继承者,也同意保证东方精译免受因以本部分禁止的任何方式使用服务而产生的任何索赔或起诉所带来的损害。
6.5. 客户应保障东方精译免受对任何个人、企业或公司的所有损害或伤害,以及东方精译在供应服务方面可能承担责任从而产生的所有诉讼费用和开支,例外情况包括条件内明确承认的范围,以及此损害或伤害为由于东方精译的疏忽而导致的直接后果,(全部或部分)无法归因于其他因素。
6.6. 如果任何人声明在版权或其他方面是服务主题的利益相关方,或为了东方精译因履行服务而产生的实际或潜在损害进行索赔,或为了因源文件翻译的存在或复制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产生的实际或潜在损害进行索赔,那么客户同意保障公司免受因此产生的一切诉讼、起诉、索赔和传唤。客户同时同意保障公司免受与此相关的所有费用和开支。
6.7. 东方精译保留权利行使其绝对酌情权,可拒绝执行任何此类服务。
7.1. 除非以书面的形式另行同意,否则为了履行服务而创造的材料均以邮寄硬拷贝或者通过电子邮件交付。交付硬拷贝的快递费应由客户支付。音频/视频磁带将不会返还给客户,除非特殊要求。可能产生提取费。
8.1. 在提供服务期间,东方精译会采取合理措施保证客户信息和沟通的隐私性。东方精译所执行工作的性质以及任何由客户传递给东方精译的信息应保密。
8.2. 客户同意其个人数据在东方精译内部传递,以便东方精译执行服务。
8.3. 东方精译将不会为任何目的采用关于客户或其员工的任何个人信息,除非是在客户特殊规定且在客户知情的情况下因按照《条款和条件》提供服务而被授权使用。除非另行同意,否则客户的数据不会用于直接市场营销沟通。
8.4. 一旦客户要求,东方精译愿意签署特殊的保密和不透露协议。
8.5. 东方精译将保留一份源文件和译文的数字副本,形式为常规办公存档和存储,期限为完成服务后的 1 年。东方精译保留权利在此之后随时处理掉源文件和译文。在完成服务后,只要材料存档,东方精译将返还客户要求返还的任何源文件。提取文件可能产生费用。服务完成的 1 年以后,提取文件可能无法实现。
8.6. 在可适用的法律规定下,东方精译可能有责任向政府或执法机构显示可能包含作为犯罪活动证据或构成犯罪活动的信息或沟通的信息或沟通。
8.7. 合同规定的东方精译和客户的保密责任不适用下列情况:
8.7.1. 在披露此信息的原因并非是违反此段的情况下,已经或将对公众公布的信息;在第一次披露时,接收方已知的信息;在保证信息产生前已在合理情况下及时通知另一方的情况下,根据法律或因执行法律要求而产生的信息;接收方在不受披露限制的情况下,从对披露方无保密责任的第三方通过合法途径收到的信息;由接收方独立开发的信息或由无法访问符合此处保密条款的信息的个人为接收方独立开发的信息;
8.7.2. 单个译好的语句以及译好的语句的片段可能自动被储存到东方精译的翻译记忆系统(称为“东方精译的翻译库存”)之中,可能因为节约成本并提高翻译质量而应用于客户和其他人将来的译文。但是实际文件,包括源文件和完成的译文,应符合此段的保密条款。
9.1. 因执行单次服务或重复的订单而产生的所有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权利应归属客户。在符合与此相反的所有协议以及以上第 6 条款中规定的用处的情况下,一旦应付给东方精译的全部款项被完全支付,那么客户应获得相关工作产品的独有权利。
9.2. 客户向东方精译保证属于第三方的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权利都不应由于处理客户向公司交付的文本而受到侵犯。客户应在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负责维护东方精译免受就所有来自第三方且与侵犯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权利相关的索赔。东方精译应通知客户所有第三方的此类索赔,也应向客户转让进行任何未来的法律诉讼和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解决庭内或庭外诉讼的独有责任。在此类情况下,客户需要承担支付由东方精译产生以及执行必要的服务而涉及的一切费用。
9.3. 客户明确向东方精译授权使用并复制其向东方精译供应的全部版权材料和其他知识产权权利,仅为让东方精译提供服务。
10.1. 为了限制这部分规定的东方精译的责任,东方精译应被视作包括公司本身、其附属机构和各自的继承者,以及东方精译的董事、官员、员工、代理、代表、供应商、分包商和口笔译员,“损害”泛指产生的一切伤害、损害、费用、索赔、损失、责任或开支。
10.2. 东方精译提供服务的费用级别根据此部分列出的责任限制而确立。客户承认其选择接收由此基础上计算出的费用,并同意责任风险分配公平、合理、公正。客户理解并承认服务费用与客户业务的价值或间接的、意外的、导致的和特殊的损害或其他超出此部分允许的任何损害无关。客户保留权利购买覆盖任何额外损失或责任的保险。
10.3. 在译文使用方面,东方精译不做任何保证或者代表,包括适合客户有意愿将其使用的目的以及客户因其业务或其他而通过使用服务所达到的结果的程度。
10.4. 根据上述理解,且客户是商业客户的情况下,双方同意下列条款:
10.4.1.东方精译在因服务的缺陷或未执行以及来自或有关符合此协议的任何服务的执行或未执行而产生损害方面的责任(不包括由东方精译的疏忽导致的死亡或个人伤害以及可适用法律禁止的其他例外情况),无论起诉形式如何,无论是在合同、侵权,包括疏忽、严格责任或其他方面,对于引起索赔的服务,应被限于贷方余额或退款。
10.4.2. 在法律准许的最大程度下,无论东方精译、其员工、代理或分包商是否以实际或推定的方式知晓可能导致此类损害,东方精译都不应负责任何间接的、意外的、特殊的或导致的损害,或任何形式的利益、存款或收入损失。
10.4.3. 客户接受并理解其接受的报价中完整描述的服务,且东方精译不负责任何违约金,即所完成的工作并未达到顾客未清晰表达以及此报价未涉及或负责的标准。
11.1. 无论是东方精译还是其继承者,都不应以任何形式负责由超越东方精译合理控制范围的原因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任何损失、延误或未执行,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打雷、虫害、电源电涌或断电、罢工或劳工纠纷、恐怖主义、水灾、自然力、恶劣天气、战争、内乱、民事或军事当局的行为或要犯、无法保障源材料、产品或运输设备、燃料或能源短缺、沟通媒介的行为或遗漏,或其他东方精译控制范围外的因素,无论是否与上述因素类似。
12.1. 无论此协议或其规定的任何权利或责任,都有可能由客户分配或代表,或者由东方精译(不在上述范围内)在无事先书面通知另一方的情况下分配或代表。此同意不应被无理由地隐瞒或延迟。任何违反此部分的分配或代表都应被视作无效。但是关于上述的,东方精译保留权利向其转让所有或者大部分业务的任何继承者分配此协议,或符合此协议的任何权利或责任,同时保留权利将其权利在无限制的情况下分配到付款。
13.1. 如果客户为消费者,那么从接受或被视作接受报价起的十四日内可以取消双方之间的合同。但是,一旦东方精译完成了提供服务,即使在十四日的范围内,客户将无法改变决定。如果客户在东方精译开始服务后取消,那么客户必须为从服务开始直到告知改变决定之间所提供的服务支付费用。
13.2. 如果客户是商业客户,在无东方精译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客户无权全部或部分取消合同。东方精译保留权利为取消的服务收取取消费用,具体如下:
13.2.1. 如果合同由客户确定取消,则收取合同总报价的 50% 或在终止日期之前已完成工作的价值,以较高者为准。如果东方精译在客户终止合同之时已完成服务,那么可收取总费用的 100%;
13.2.2. 任何上述取消费用的全部或部分免除应为东方精译的单独判断为准;
13.2.3. 如果东方精译并未能按时收到第 2.2 条款规定的定金,那么东方精译可能拒绝开始提供服务或者可能随时取消合同。
14.1. 除此协议条款特殊授权外,对此协议条款的任何补充、变更或免责都应为书面形式且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
15.1. 对任何一方违反此协议的免责都不应被视作对将来同种或不同种违反行为的免责。在特定情形下,一方未执行此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都不应被视作免除该方在其他情形下执行相同或不同的权利。
16.1. 由此协议规定且本质上会在协议终止或取消后继续的双方责任应在此类终止或取消后保留。
17.1. 此协议和服务的提供都应不被理解为东方精译对任何第三方引起任何义务或责任。此协议不向第三方提供与东方精译或其继承者相矛盾的任何权利、特权、损害补偿、起诉理由。特此排除《合同(第三方权利)法案 1999》(Contracts (Rights of Third Parties) Act 1999)的条款。
18.1. 如果此协议的任何条款被有司法权的任何法庭视作无效或无法执行,那么此条款将就所涉及问题与此协议分割,协议余下部分将全面有效。但是,如果此条款是协议的核心部分,那么双方应及时讨论替换条款。
19.1. 对此协议的理解、解读和执行应受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的管辖。各方特此遵守英格兰法庭的非独有司法权。
19.2. 各方遵守此司法权不应限制东方精译在其他任何其视作合适的司法权下开始由此协议产生的任何诉讼的权利。
20.1. 此协议和附件构成各方间关于此主题的全部和最终协议,取代之前所有的口头或书面理解或声明。即使东方精译接受或使用任何客户订单表格,但是如果任何客户订单表格的《条款和条件》被明确拒绝,那么结果仍是不产生任何影响。
21.1. 如果不影响东方精译索取合同规定的应付费用的未付部分或其他应付款项或因为违反此合同而造成的损害的权利,那么在任何下列情况发生时,东方精译可能终止此协议:
21.1.1. 客户未准时支付费用的任何部分或按照合同规定客户应向东方精译支付的任何款项;
21.1.2. 客户违反此合同的任何条款;
21.1.3. 客户死亡;
21.1.4. 客户面对破产法令;
21.1.5. 客户被清算或清盘或有对客户清盘的请愿或客户通过决议自发清盘;
21.1.6. 如果指派管理员的请愿与客户对立或客户已拥有接收者或已被指派管理接收者;
21.1.7. 客户召集借贷方会议或已与其借贷方达成分配或安排的协约或其他妥协;
21.1.8. 有为不幸事件或法律手段收费的任何措施或不幸事件或法律手段因任何不动产或由客户拥有的部分应被或有风险被收费。
在终止此协议的情况下,客户应向东方精译支付所有此合同规定的费用的未支付部分。
22.1. 为了解决任何与东方精译所提供的服务相关的纠纷,双方同意本着良好诚信的态度并在遵守 CEDR(有效争议解决中心)的示范调解程序的基础上,开始调解。除非各方之间另行同意,否则调解人应由 CEDR 指定。为了开始调解,一方必须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即 ADR(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通知,将纠纷委托调解。一份 ADR 通知的副本应送至 CEDR。除非各方之间另行同意,否则调解的开始时间不得迟于 ADR 通知日期后的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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